在国内经济飞速进步的背景下,国家对“专业化、精细化、特点化、新颖化”企业高度看重,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打折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快让大家一块儿看一看吧!
软件商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管理系统商品(包含将进口软件商品进行当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商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质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商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高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第39号)
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提供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
研发成本加计扣除比率提升至100%
符合条件的拓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拓展研发活动中实质发生的研发成本,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根据实质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无形资产本钱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研发成本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7号)
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施、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设施、器具的企业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施、器具,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4号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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