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打折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推行阶段性减少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推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减少社会保险费率综合策略的公告》(国办发﹝2019﹞13号)有关推行条件,继续推行阶段性减少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推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 阶段性减少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别行业,也不区别企业种类,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减少社会保险费率综合策略的公告》(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推行阶段性减少工伤保险费率的区域范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减少社会保险费率综合策略的公告》(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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