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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相互赠送的三种状况是不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23-06-05     作者:智学网    浏览:605    
核心提示:状况一状况1、个人之间免费赠送股权,如果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将会根据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出售价格,从而征收股权出售的个税。参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的有关规定:第...

状况一

状况1、

个人之间免费赠送股权,如果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将会根据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出售价格,从而征收股权出售的个税。

参考:

《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出售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出售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用权、房子、房产企业未销售房地产、常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本钱或低于获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有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出售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出售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相同种类行业的企业股权出售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免费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状况二

状况2、

个人之间互相赠送微信红包,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税总函〔2015〕409号)第三条规定:“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互联网红包,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状况三

状况3、

个人之间互相赠送房子,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符合规定的亲属之间赠送房子,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的规定,

房子产权所有人将房子产权免费赠与别人的,受赠人因免费受赠房子获得的受赠收入,根据“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免费受赠房子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子产权所有人将房子产权免费赠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子产权所有人将房子产权免费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子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获得房子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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