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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汇算清缴五个容易见到误区

   日期:2023-05-29     作者:智学网    浏览:526    
核心提示:误区1、股息、红利并入经营所得正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国税函〔2001〕84号误区2、将合作伙伴“薪资”税前扣除正解:企业...

误区1、股息、红利并入经营所得

正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1〕84号

误区2、将合作伙伴“薪资”税前扣除

正解:企业从业职员的薪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而投资者的薪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税〔2000〕91号

误区3、合作伙伴分红后才去申报纳税

正解: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不论合伙企业是不是对收益做出分配决定,都应将它计入投资人当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税〔2008〕159号

误区4、个人及家庭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正解: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约定分配比率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作伙伴数目平均计算每一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财税〔2000〕91号

误区5、用合作伙伴亏损抵减自己盈利

正解: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作伙伴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文件依据:财税〔2008〕1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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