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使用浙江大学(国标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质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字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坐落于浙江杭州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种类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与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与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将全方位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意纪检监察机构、考生、父母、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本科招生的民主监督和管理用途。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本钱科招过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依据需要组建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并帮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依据社会和经济进步对人才培养的策略需要,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己实质,以生源水平为先导,兼顾区域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方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策略决策和国内高等教育国际化策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浙江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现在拓展本科招生的为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的招生专业介绍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的招生专业介绍为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智能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习地址为海宁国际校区。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可以互相转专业。
第十一条 依据医药类考生考试报名特征,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推行单独录取,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形成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将低于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用法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水平优先的原则,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根据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考试综合改革省份实行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录取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率,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低于105%。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率原则上低于120%。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排序规则实行。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根据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同意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寻求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没有完成的计划也将寻求志愿。寻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对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和运动练习专业等特殊类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养策略中需要的双语或全外文课程一般用英语教程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率限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需要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进步策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2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安排非通用语种、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在提前批次录取,具体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有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 依据浙江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确认到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免交学费。
第五章 怎么收费
第二十六条 浙江大学根据国家规定和浙江发改委核准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怎么收费进行预收,学年末按所修学分结算,毕业前进行学费总结算。工科类、医学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农林类专业55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53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学年16000元/人?学年,第四学年10000元/人?学年。竺可桢学院混合班按工科类专业收费,第一至第二学年6000元/人?学年,后两年按学生主修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实行。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前四年按本科阶段学费收费标准收费,后四年根据当年(入学后第五年)博士生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以下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将在上述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15%: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智能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智能化、工业设计、电子信息工程、临床医学(8年制)、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等。
海宁国际校区所有专业根据国家规定和浙江发改委核准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收费标准:16万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 浙江大学学生公寓(除海宁国际校区外)住宿费:低于1600元/人?学年。
海宁国际校区公寓依据房型收取住宿费,怎么收费分别为:8000元/人?学年、9000元/人?学年、10000元/人?学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生为本,塑造精确的资助工作体系,提供包含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法的经济资助,重点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为学校资助对象的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遇教育部及有关省份高考考试招生政策调整,浙江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浙江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成本。任何以浙江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咨询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浙江杭州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1A-126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58
咨询电话:86-571-87951001 86-571-87951006
传真号码:86-571-88981979
咨询邮箱:zsc@zju.edu.cn
监督举报邮箱:zsjd@zju.edu.cn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dzsc.zj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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