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第33号(摘选):
⑴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⑵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④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⑤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⑷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③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特别提醒,我省今年开始,高考考试考试知识点配备手机智能安检门,实行2+1安检模式:在考试封闭地区入口、考场入口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安检,考试封闭地区入口用智能安检门对考生进行安检。手机、手表与其它拥有无线电接收或发送功能的设施严禁进入考试知识点,请同学们不要携带或提前交由老师、父母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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