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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这25个问答必须要学习!

   日期:2024-12-11     作者:智学网    浏览:428    
核心提示: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交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回话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方位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回话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交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回话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方位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回话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知道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有关问答。

【问题1】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39号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高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通知)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通知》(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14号通知和21号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2】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需要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问题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什么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不是符合条件?

答: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不是符合规定条件。假如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将来第三申请留抵退税时,假如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可以第三享受该政策。

【问题4】为何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公告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根据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问题5】纳税人未实质获得即征即退税是不是是“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近日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是“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是“未享受即征即退”。

【问题6】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率的意思是?应该怎么样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率,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方位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交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问题7】退税步骤方面,为何需要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伴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状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需要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问题8】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应怎么样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根据“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方法的,有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题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怎么样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问题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能否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根据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可以第三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留抵退税最多两次。

【问题11】根据2022年新颁布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怎么样确定存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别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在该纳税人4月份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后续期间的留抵税额,均确定为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体现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12】根据2022年新颁布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怎么样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别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假如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假如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问题1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大家发现《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都没“教育”行业的划型标准,怎么分辨我公司是不是是新颁布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对于《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教育”行业不是《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因此,你公司应根据上述标准确定是不是是14号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

【问题14】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平时经营中有一部分未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不是符合财税2022年14号通知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不是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率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的规定,该通知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提供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

【问题15】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服饰的出口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方法的,有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抵税额。你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规定,你公司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办理完成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16】我公司是一家主营设施出租服务的企业。2021年全年共获得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机器设施出租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货物零售业务销售额200万元,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是不是符合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通知》(2022年第21号)规定,根据2022年第14号通知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从你公司具体业务状况看,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最高的为出租和商务服务业,应根据《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出租和商务服务业对应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是不是是小微企业。

【问题17】我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获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根据不动产经营出租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判断是不是是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我企业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不是是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提供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解的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交通运输业”中“公路管理与保养维护”的业务范畴,因此,你公司获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18】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大型企业,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一般计税项目、浅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与出口业务。请问,在根据财税2022年第14号通知规定计算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销售额占比时,什么项目的销售额可以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提供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上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提供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包含一般计税、浅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出口业务等所有项目的增值税销售额。

【问题19】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打折的企业。在2019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由来公司商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不是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税额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有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退税条件。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定义。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未来的,是“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假如纳税人同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既适用今年新颁布的留抵退税政策,也适用了加计抵减政策。因我公司需要在获得留抵退税款后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请问,需要相应调减该部分留抵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规定,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的留抵退税款,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在获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时,不需要就此调整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问题2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请问这部分出口货物按内销征税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退还?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2〕39号)规定,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不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14号)第九条中“适用免退税方法的,有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的情形。因此,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进项税额不是适用免退税方法的有关进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2】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实质未发生出口业务。请问是不是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情的通知》(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2022年第4号)的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外贸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根据上述规定,若你公司适用免抵退税方法,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再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23】我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的通知》(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条件,但现在同意税务稽查尚未结案。请问,会干扰我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情的通知》(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推行力度有关征管事情的通知》(2022年第4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将中止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待税务稽查结案将来,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但因存在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中止办理留抵退税。待税务稽查结案后,你公司不需要重新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如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继续为你公司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2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怎么样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25】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因选择享受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回了前期已退的留抵退税款2000万元。对于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怎么样处置?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若你公司选择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对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需要额外进行处置,系统会自动调减可用于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扣除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后续就附加税费进行申报时,将在附加税费计税(征)依据中按规定自动计算。

来源:《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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