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被常见觉得“税种小、风险多”,虽然涉及金额一般相对较小,但因为其行为税的特点,致使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印花税的情形较多,从而比较容易产生税务风险。下面就带大伙来看看容易见到误区~
甲商贸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B公司订购了一批产品,但未签订书面交易合同,仅通过电子订单完成买卖。B商贸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买卖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印花税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处所称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那是否没签订有关交易合同,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情政策实行口径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通知)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交易关系、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交易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虽然没签订交易合同,但有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也需要根据印花税税率税目缴纳印花税。
乙商贸公司因为经营扩大,急切需要资金支持,从非金融机构C公司借款10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此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所称借款合同专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备注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含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对于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包含企业和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筹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3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实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丙公司对M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为零,丙公司出售M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售对价为10万元,无需缴纳印花税。
【政策分析】 第22号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售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质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股权出售协议中,假如部分股权已经实缴,部分股权未实缴,那对于未实缴的股权的出售,应该是认定为一种出资权力、出资资格的出售,而不是“产权转移书据”,这部分可以不缴纳印花税。
因此,上述案例中,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为10万元,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质出资权益部分为1000万元。纳税人应缴计税依据为零。
丁商贸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不含税销价格格100万,增值税税率为13%;第二份合同约定含税销价格格113万,其中增值税为13万;第三份合同约定含税销价格格113万,增值税税率为13%。这三份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分别是100万、100万、100万。
【政策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含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第一份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直接以合同所载不含税金额100万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第二份合同所载金额113万包括增值税税款,且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13万,以不含税金额100万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第三份合同所载金额113万包括增值税税款,列明了增值税税率,以不含税金额100万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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