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财务运作中,常常会面临一些特殊的状况,譬如账上欠老板的钱能否转为实收资本这一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基于此规定,账面上所欠老板的钱,这种应对款项在符合条件的状况下是可以转为实收资本的,这就是一般所说的 “债转股”。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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