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新年,放假4天(阴历除夕、正月初中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第四项修改为“(四)五一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规范,实质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低于6天。”
除此之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首次修订 依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2024年11月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新年,放假4天(阴历除夕、正月初中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
(三)清明节,放假1天(阴历清明当日);
(四)五一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阴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阴历中秋当日);
(七)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三八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年轻人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
(三)六一(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周6、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周6、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规范,实质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低于6天。
第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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