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个人购用户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住房买卖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用户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含购房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用户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打折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书面查看结果。拥有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法获得有关信息;不拥有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可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情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产管理部门拟定。
2、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有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供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实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与在具体实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规范实行。具体实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区域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实行。
3、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产买卖环节契税 营业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近日,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实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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