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减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此次调整房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看重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健全房产税收规范。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健全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进构建房产进步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打折政策怎么样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目前房产市场运行状况,进一步调整优化有关税收政策,加强支持力度,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进步。
2、此次对房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做了什么调整?
答:(一)加强住房买卖环节契税打折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变性住房需要;减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打折的面积标准由90平米提升到140平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区域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打折政策,即调整后,在国内,对个人购用户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须面积低于140平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区域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减少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区状况对实质实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打折政策,减少二手房买卖本钱,维持房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实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推行免征土地增值税打折政策。
3、调整后的住房买卖环节契税打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怎么样办理打折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用户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含购房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用户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法。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打折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书面查看结果。拥有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法获得有关信息;不拥有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可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情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产管理部门拟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遭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与2024年12月1近日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通知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通知实行。
4、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打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区域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实行。
2024年12月1近日,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通知规定的可按新发布通知实行。
5、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打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供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实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与在具体实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规范实行。具体实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实行。
6、减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国内房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规范。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用途,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区域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区域为2%,中部和东北区域为1.5%,西部区域为1%。
此次调整,将各区域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减少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区域为1.5%,中部和东北区域为1%,西部区域为0.5%。
7、税务机关将采取什么手段便捷纳税人享受有关打折政策?
答:为确保纳税人准时享受税收打折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手段,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认可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效能。通知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步骤,为购房群众提供交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除此之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要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法,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法。持续加强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借助共享信息拓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拥有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可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析。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质,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交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析和办税步骤咨询服务,迅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借助多种媒体媒介拓展政策宣传解析,打造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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