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时经营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对外转移或者消耗、服务对外提供、无形资产对外出售等,但并未收取货币资金的对价。在这种情形下,会计核算未作收入处置,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税金。“视同销售”不一样的税种有不一样的规定,今天大家一块儿学习一下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将货物出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 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免费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
1. 视同销售货物的主体: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若是自然人发生以上所列情形,则不是视同销售情形。
2. 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情形,获得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免费捐赠给目的脱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确定完什么情形是视同销售后,又应当怎么样确定销售额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推行细节》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纳税人近期时期相同种类货物的平均销价格格确定;
(二) 按其他纳税人近期时期相同种类货物的平均销价格格确定;
(三)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率)
是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
1. 增值税视同销价格格的三种确定办法,政策明确规定需按顺序确定。
2.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本钱利率一般为10%,但是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依据消费税中规定的本钱利率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出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行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方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根据纳税人近期时期销售相同种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 根据其他纳税人近期时期销售相同种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 根据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率)
(本钱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意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与货物“视同销售”价格的确认原则一样,需按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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