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打折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出售所得低于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发生技术出售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打折的技术出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技术出售的范围,包含居民企业出售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产品种、生物医药新产品种,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与独占权的创造、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商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 技术出售,是指居民企业出售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用权与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用权的行为。
3. 技术出售应签订技术出售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出售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外贸的技术出售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出售,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察。居民企业获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出售所得,不享受技术出售减免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
4.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获得的技术出售所得,不享受技术出售减免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法】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办理科技成就转移转化企业所得税打折,主要留存材料包含:
1. 所出售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出售:
(1)技术出售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出售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有关资料;
(4)实质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 企业向境外出售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出售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有关资料;
(5)实质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根据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察建议。
4. 出售技术所有权的,其本钱成本状况;出售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成本摊销状况。
5. 技术出售年度,出售双方股权关联状况。
6.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革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推行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用权技术出售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5年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出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出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打折政策事情办理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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