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市内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财关税〔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健全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赞同,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公告实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方法》,见附件1)。
2、现由中国出国职员服务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产品免税店,与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产品免税店,自本公告实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方法》;到期没有完成转型的外汇产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本公告实行后不再设立外汇产品免税店。(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产品免税店名单见附件2)
3、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方法》。
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推行工作。《方法》实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实行成效进行评估。
本公告自2024年十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方法
2. 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产品免税店名单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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