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永续债利息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
【回答】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是股息、红利性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根据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获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备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肯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平时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坐落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些股份之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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