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上海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上海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通知2024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打折政策的公告》(财税〔2024〕8号),现就有关事情通知如下:
1、本通知适用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拓展离岸转手交易业务书立的交易合同,书立该合同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打折政策。
2、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身份的认定,根据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区域确定。
3、企业拓展离岸转手交易业务办理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应符合国际收入支出统计申报有关规定。
4、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交易印花税打折政策,实行“自行辨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法。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上海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打造平时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打折政策企业进行后续管理。
6、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实行至2025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上海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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