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低于薪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薪资、薪金总额为允许税前扣除的薪资、薪金总额,为企业发生的适当的薪资、薪金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合理薪资薪金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资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资薪金规范规定实质发放给职员的薪资薪金。
薪资薪金总额不包含: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与养老保险费、医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是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薪资薪金,不能超越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越部分,不能计入企业薪资薪金总额,也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低于薪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区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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