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质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适当的支出,包含本钱、成本、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尤为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对于可以获得发票的行为来讲,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适当的有效凭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里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大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产品需要获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一般发票管理工作的公告》(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尤其是没填开付款方全名的发票,不能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备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那样,平时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什么?包含但不限于下面这类状况。
1、成本类
2、生产类
3、资产类
4、计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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