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通知需要,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需要进行确认的项目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若你以前年度已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12月1日-12月31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专栏页中的【一键带入】进行查询确认。
你在进行确认时,可以仔细看看这类税收打折是不是都享受了。
1.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均根据每一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规范定额扣除。爸爸妈妈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以变更。
2.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每月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根据每月3000元的规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分摊的额度不可以超越每月1500元。
特别提醒你,假如发现孩子爸爸妈妈双方合计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每一个子女每月大于2000元,或是赡养人合计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大于3000元,请你在确认时准时进行修改。
另外,假如你以前年度填报过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请你关注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不是符合享受条件,假如以前年度填报有误,请准时进行修改。
【温馨提示】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核查中的有关提醒,准时提供有关留存备查资料或有关佐证材料,对于不符合扣除规定的,应予以更正。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有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按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拓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没办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可以支持有关状况的,税务机关可以需要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可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能享受有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紧急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管理软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置:(一)报送不真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多推荐:
专业问答会计培训财税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收打折有什么?
【珍藏】一表梳理通常纳税人浅易计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