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都不可以扣除
纠正:两者不同!
大家先认识下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含: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出售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用费收入;
(八)同意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8〕151号)规定:“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合有实质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获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本钱成本,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2、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纠正: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上述两个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主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75号),875号文规定不同业务行为确认标准稍有不同,以销售产品为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推行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利息收入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对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达成。”遵循应对达成制原则。
误区3、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要确认收入
纠正: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商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机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作用与功效(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自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货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作用。
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置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别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是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作用。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根据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4、企业所得税销售产品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相同
纠正: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一样的税种,其收入确认在时间是存在差异的。通常规定如下:
误区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只需填写《收入明细表》
纠正:除去填写《通常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以外,纳税人假如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情,务必认真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与附表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打折明细表》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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