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72号)明确了4个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具体名单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确认群众团体是不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情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通知)的需要。依据20号通知,群众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以下五点值得注意:
1. 群众团体符合的条件。群众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同意捐赠的收入与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同意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率高于70%。
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实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有多项实行规定,如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根据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等。
3. 群众团体的申报材料和时间。群众团体按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近日报送,包含:(1)申报报告;(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3)组织章程;(4)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用状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4. 票据开具。公益性群众团体在同意捐赠时,应根据行政管理级次分别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5. 捐赠额的确定原则。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同意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1)同意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质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2)同意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可以提供证明的,同意捐赠方不能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发布《免征汽车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目录》
(第十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汽车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8号)明确《免征汽车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目录》(第十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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