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已到年末,一些企业选择在年末购置固定资产。此时,企业应该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处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37号)等政策,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房子、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
实务中,一些企业容易混淆一次性扣除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明确,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施、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46号)第二条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比可以看出,在会计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在税务上,固定资产投入用的次月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假如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就投入用,则会计上计提折旧和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是一致的;假如购入固定资产的当月未投入用,则次月也开始计提折旧,但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比如,2023年11月,M公司新购进一台机器设施,不含税金额480万元,于当月投入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M公司于2023年12月,在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折旧金额=480÷(10×12)×1=4(万元);2023年12月,可以在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2023年纳税调减480-4=476(万元)。
再如,2023年11月,N公司新购进一台机器设施,不含税金额480万元,于12月投入用,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N公司于2023年12月,在会计上开始计提折旧,2023年折旧金额=480÷(10×12)×1=4(万元);2023年税务处置时折旧额为0;纳税调增4万元。2024年,N公司在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480÷10=48(万元);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纳税调减480-48=432(万元)。
因此,年末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要关注税会差异,准确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免产生提前扣除、错误扣除等风险。同时,应留存好有关资料以备检查,如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置与会计处置差异的台账等。
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依据自己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将来年度不能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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