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合伙企业,假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打折(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合伙企业是所得税透明体,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更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每个合作伙伴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处置需要如下:
合伙企业合作伙伴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根据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收益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6.合伙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是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单位,不是个人,且超越标准需按规定转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7.企业获得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样合伙企业获得对外投资法人企业的分红,其法人合作伙伴也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8.不论合伙企业是不是做出收益分配决定,只须其有留存收益,该部分的留存收益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率,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收益)。
9.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出售股票所得,应根据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率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提醒:《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进步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推行创业加盟企业个人合作伙伴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进步改革委、中国证监会通知2023年第24号)特殊规定除外
10.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出售市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含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作伙伴。
补充: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出售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出售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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