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户小额贷款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更好地帮助实体经济进步,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推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延续推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打折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税收打折政策有什么呢?一块儿认识下吧。
1、适用对象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
2、具体内容
1. 对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对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筹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Tip:具体政策口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筹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86号)”实行。
3、实行时间
《通知》实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农户的规范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的住户,还包含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当地而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断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不是是农户为准。
Tip
坐落于乡镇(不包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地区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是农户。
小额贷款的规范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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