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薪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下列不是薪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是纳税人本人薪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公告》(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可以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依据实质误餐顿数,按规定的规范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薪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肯定标准公务费
公务成本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依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成本的实质发生状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规范改革而获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肯定标准的公务成本后,根据“薪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为某些特定事件或缘由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导致肯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两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四条: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诊交通食宿成本、工伤康复成本、辅助器具成本、生活护理费等,与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2]40号)规定: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实质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12%的幅度内,其实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个人实质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保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的生育险方法获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是生育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推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与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免税。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1、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获得的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合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薪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薪资、离休薪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2、科技职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58号规定: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就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就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职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职员当月“薪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3、科技职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就以股份或出资比率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职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7〕93号规定: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国内公民或国民(包含为亚行实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类职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实行项目专家的,其获得的符合国内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
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薪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是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是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需要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区域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考当地实质状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有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
因为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薪资、薪金收入。
十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打折
有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97号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获得的薪资薪金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1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10号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职员和防疫工作者根据政府规定标准获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含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职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实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截止日期视疫情状况另行通知。
二十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的防护用品
有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2020年第10号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含现金),不计入薪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2、外交职员所得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别的人员的所得;
二十3、外籍职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获得的探亲费、语言练习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适当的部分。
二十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薪资薪金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获得的薪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国内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国内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国内专为该国免费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依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薪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依据国内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薪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薪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二十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9]31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深圳按中国大陆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档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6、奥运有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7〕60号规定: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有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与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获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7、西藏区域津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获得的艰苦边远区域津贴、浮动薪资,增发的工龄薪资,离退休职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规定:
西藏地区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获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职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十9、住房出租补贴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出租住房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出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1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十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1〕157号规定: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2、非上市公司股权勉励递延纳税
有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6]101号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与本公司职员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职员在获得股权勉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出售该股权时纳税。
三十3、职工个人获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有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或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获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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