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计税管理模式下,通常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处置增值税业务时,有两种计税办法,一个是通常计税办法,另一个是浅易计税办法。那样,通常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都有什么情形可以适用浅易计税办法呢?税款又是怎么样计算的呢?快来认识一下吧~
1. 通常纳税人以清包工方法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法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成本的建筑服务。
2. 通常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施、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近日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近日的建筑工程项目。
4. 通常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施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施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
5. 通常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施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假如已经根据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施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
6.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子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水平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实行。
注意:自2019年十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通常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浅易计税办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法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浅易计税办法的,以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预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成本—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字及项目名字。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附件2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6年第17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58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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