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备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辨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辨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辨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本通知所称企业,包含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而个人买家在索取增值税一般发票时,是无需提供纳税人辨别号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公告》(税总发〔2016〕7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买家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一般发票时,无需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辨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无需提供有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场景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做到根据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了解,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一般发票管理工作的公告》(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尤其是没填开付款方全名的发票,不能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场景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做到根据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了解,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场景四】
答案是: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产品、同意服务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能需要变更品名和金额。
随便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除去上述不合规发票,大家还需加大对虚开发票的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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