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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日期:2023-09-20     作者:智学网    浏览:501    
核心提示:什么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满足条件: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满足条件: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
什么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满足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满足条件:

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

满足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通常纳税人。

备注: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公告》(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四)集成电路企业

满足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备注: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法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进步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拟定。

(五)工业母机企业

满足条件: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重要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等先进工业母机商品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备注:先进工业母机商品是指符合财税[202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商品基本标准》规定的商品。

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打折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商品研究开发职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率高于15%;

2. 申请打折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成本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率高于5%;

3. 申请打折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公告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商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高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高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法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拟定。

政策实行期间及加计抵减比率是多少?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5%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0%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先进制造业企业:5%

集成电路企业:15%

工业母机企业:15%

加计抵减额怎么样计算?

- 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率

- 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以下三种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1. 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外贸应税行为且没办法划分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外贸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 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比较 -

1. 抵减前应纳税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0<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下两种特殊情形请注意:

(一)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假如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缘由并未准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未来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知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7号)

4.《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2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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