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哪些规定?
【回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26号)的规定:“5、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址、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使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法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8、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废止文件及条约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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