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发生股权出售与股权撤资在企业所得税处置有什么不一样的规定?
【回答】
股权出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关于股权出售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出售股权收入,应于出售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达成。出售股权收入扣除为获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后,为股权出售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出售所得时,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收益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撤资或减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投资企业撤回或降低投资的税务处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降低投资,其获得的资产中,等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觉得投资收回;等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收益和累计盈余公积按降低实收资本比率计算的部分,应确觉得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觉得投资资产出售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能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钱,也不能将它确觉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能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钱,也不能将它确觉得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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