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信息公开公示
1.打造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规范。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准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需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途径、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有关信息。
2.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区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种类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方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没有完成计划及志愿寻求方法,公布招生咨询及同意考生申诉的方法和联系方法、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看途径和方法、我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示我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备相应资格的考生、与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种类招生录取考生名单。
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考试平台(或本校官方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种类招生方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用原则、调整计划的用法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看途径和方法、在内蒙古招生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询及同意考生申诉的方法和联系方法,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置状况,公示获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种类招生入选和录取考生名单。
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同意考生申诉的方法和联系方法,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负责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3.依据招生种类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含名字、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打折分值等内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是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向别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供应。
自治区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旗县级招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情准时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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