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考试公平是每位考生的责任,严守考试纪律是每位考生的义务。做诚信高考考试的践行者,做公平高考考试的捍卫者,是考生们最庄严的承诺。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市高招办带你重温诚信考试的誓词,带你熟知规范应考的需要,更提醒你坚守底线,防止触碰考试红线!
诚信考试
高考考试既是对常识和能力的考查,也是对品德和意志的考量。将诚信筑于心中,将舞弊拒于千里,这不止是一句庄严的承诺,更是考生对梦想的尊重,对自己辛勤付出的认同。
入场安检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杜绝手机作弊等行为,今年高考考试各考试知识点加强防范手机作弊的力度,配备手机智能安检门,全方位实行2+1入场安检模式(即考生进入考场须经过2次金属探测仪+1次智能安检门的测试,考生经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合格后方能进入考试地区)。
为了确保测试更高效、入场更顺畅,请考生不要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电子设施,或提前交由老师、父母妥善保管。赴考时,尽可能不要携带非必要的金属物品(如首饰等),防止因重复检查延误进入考试知识点、考场的时间。
特别提醒:考生将手机等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带进考场,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是每位考生需要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的秩序,不能风险别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主动同意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根据考试知识点的需要存放下机等非考试用品。准考证正、反面均不能涂改或书写,不然按违规处置。
3.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与消毒纸巾等卫生防疫用品可带入考场,手机、手表、智能手环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卷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的地方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了解填写名字、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信息,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地方。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题、答卷卡分发错误及考试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试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能向监考员询问并维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6.开考15分钟后(小语种考试考哪几科为开考试前15分钟后)不能进入考试知识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登场后不能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卷地区内答卷,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卷地区的答案一律无效。不能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卷,不能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
8.在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能抽烟,不能喧哗,不能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能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不能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不能传递文具、物品等,不能将试题、答题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状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员工和监考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卷,将答卷卡、试题、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依次收齐后,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处置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教育部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中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国教育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也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请广大考生务必心存畏戒,切勿以身试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对考生违规行为做出如下处置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4)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5)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3)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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