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系列高级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兵审发[2024]15号】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高级审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为兵团 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用途”,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商支 持和人才保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 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兵团贯彻落实关于 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建议推行策略》(新兵党办发〔2019〕51 号)和兵团职称规范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质,拟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审计有关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员。
离退休职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员工不能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用”职称评审的,单独拟定评审条件,根据兵团有关规定实行;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根据本条件实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需要拥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共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年代党的治疆策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维持高度一致。
(三)拥有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四)具备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遭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遭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职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能申报。
(二)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营业额、历程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能申报。
(三)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与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好的社会干扰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能申报。
第六条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管理方法(试 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 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需要。
第七条 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字依次为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参加好友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组织全国统一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需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或兵团当年合格标准,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法。
第八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等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条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1、
1.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1年。
2.拥有硕士学位,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4年。
3.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5年。
4.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6年。
(二)学识水平
1.系统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
2.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行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职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拥有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进提升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 理水平或获得肯定经济、社会效益。
4.拥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肯定的审计有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就,或完成审计有关研究课题、调查报告、管理规范或办法革新等。
(三)实践能力(历程)
获得审计师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合计5次以上。
2.主持推行全国或兵团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师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团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由兵直以上单位,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仅参与课题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内控规范建设等工作合计5次以上。
(四)营业额成就
获得审计师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兵团级以上出色审计项目;或者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兵团级以上出色审计项目;或者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 获兵团级以上奖励;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近5个年度内考核3次出色。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具备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或兵团党委使用,或有2项被师市党委、兵直单位或大中型企业使用,或有4项被团场党委或师直单位采 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使用,并获得较好效果。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参加强中型审计项目,写作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3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用途。
5.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办法革新,被师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有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使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团场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
7.因审计工作成就获得兵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功以上奖励。
8.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升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有关建议建议,得到团场党委或师直以上单位认同,或有4项被单位采纳,获得显著效果。
9.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担任编委会专家成员以上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1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 (第一作者);或在内部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或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团场 及团场以下单位专业技术职员,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征写作的审计工作研究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经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具备肯定价值的。
第十一条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1、
1.博士后出站,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2.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学识水平
1.系统学会和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势头。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营业额突出。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重点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以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地区、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进审计监督、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好水平。
3.拥有较突出的革新能力,可以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年轻人审计人才方面做出要紧贡献,在审计专业职员团队中发挥领军用途,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职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历程)
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合计7次以上。
2.主持推行兵团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师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团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兵直单位、师市党委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 (如仅参与课题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内控规范建设等工作合计7次以上。
(四)营业额成就
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拥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兵团级以上出色审计项目;或者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3项被评为兵团级以上出色审计项目;或者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 有2项获兵团级以上奖励。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具备指导意义,有2项被审计署或兵团党委使用,或有4项被师市党委、兵直单位或规模以上企业使用,或有8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 用,并获得较好效果。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2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参加强中型审计项目,写作完成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5份以上,在行业或单位起到示范引领用途。
5.审计结果运用或审计技术办法革新,有2项被师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有关部门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使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师市级以上行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
7.因审计工作成就获得兵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三等功以上奖励。
8.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升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有关建议建议,营业额贡献突出, 得到师市党委或兵直以上单位认同,或有4项被大中型企业采纳,获得显著效果。
9.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担任编委会专家成员以上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1篇以上审计专业 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非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2篇以上审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兵团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 (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本级);“兵团级”包含部级、省级、自治区级、兵团级;“师市级”包含地、州、市级、师市 级;“团场级”包含县级、团场级;“团场”包含县、团场。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兵团审计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审发〔2021〕14号)同时废止,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本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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