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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日期:2025-08-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514    
核心提示:四川审计厅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公告各市(州)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四川审计厅...

四川审计厅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公告

各市(州)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四川审计厅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1日

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规范改革,加大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职员。

离退休职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员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审计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法,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正高级审计师采取评审方法。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需要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第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三)认真履行职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打造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由专业技术职员所在单位出具备效证明认定其考核结果。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状况的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遭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遭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职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能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存在证书、学术、营业额、历程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能申报。

4.在审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不好的社会干扰的,在事故调查或影响(处罚)期间不能申报。

第六条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报考条件

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自学考试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从事审计有关工作的公务员初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5年内可以凭着2016年度(含)将来获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二)能力营业额需要

1.系统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拥有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拥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肯定的审计有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就。

2.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审计工作历程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组织推行(授权推行)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担任审计厅组织推行(授权推行)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担任市审计局组织推行(授权推行)或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4次以上。

(3)主持推行省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推行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或主持推行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

(5)主持或承担省直部门组织推行的审计有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5个以上。

3.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审计营业额成就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出色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被市级审计机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评为出色审计项目。

(2)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建议其中1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使用,或有2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使用,或有4项以上被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使用。

(3)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项以上,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的要紧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拟定当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进步规划、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操作流程3项以上,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同并推广,在行业系统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发挥要紧用途。

(5)在社会中介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结果报告或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在资产重组、股权出售、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中被使用。

(6)审计管理工作或审计理论研究效果明显,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省级以上审计行业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次以上。

4.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审计理论研究成就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每部写作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修订2部以上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有关专著(含标准、规范、流程、教程等)。

(2)主持或承担的审计有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开发的审计模型或革新的审计技术办法,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转化推广借助。

(3)独立完成的审计论文在省(部)级审计理论研讨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七条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需要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

(二)能力营业额需要

1.系统学会和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势头;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营业额突出;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重点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拥有较突出的革新能力,可以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在指导、培养中年轻人审计人才方面作出要紧贡献,在审计专业职员团队中发挥领军用途,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职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工作历程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满5年。

(2)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主持大中型审计项目10个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直部门组织推行的审计有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0个以上。

3.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营业额成就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出色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被市级审计机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评为出色审计项目。

(2)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对促进整改、健全规范机制、服务经济社会进步具备推进用途,其中2项以上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使用,或4项以上被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使用。

(3)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5项以上,或本人直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3项以上,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的要紧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拟定当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进步规划、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操作流程5项以上,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同并推广,在审计监督、行业系统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维护经济安全和提升效益中发挥要紧用途,且成效显著。

(5)在社会中介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完成10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重组、股权出售、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报等项目,营业额突出且贡献显著。

(6)审计管理工作或审计理论研究效果显著,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国家级审计行业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省级审计行业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次以上。

4.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理论研究成就拥有下列条件之1、

(1)独立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财经类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每部写作5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修订4部以上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有关专著(含标准、规范、流程、教程等)。

(2)主持或承担的审计有关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开发的审计模型或革新的审计技术办法3项以上,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转化推广借助。

(3)独立完成的审计论文在省(部)级审计理论研讨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八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中一年级级职称:

(一)受组织委派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川“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打造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获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民族区域、艰苦边远区域和脱贫县连续从事审计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九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减少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任现职期间,根据《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推行建议》(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需要,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时登记。

第十一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需要,由用人单位和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

(一)主持审计范围研究与实践成就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出色成就奖一等奖1项。

(二)主持审计范围研究与实践成就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出色成就奖3项。

(三)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职员(有入选公告或人才证书,是审计专业范围)。

第十三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有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答辩

第十四条 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拟定高于本条件和国家标准的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本条件有关名词或定义的特定讲解:

(一)“有关专业中级职称”是指: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包含房产估价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职员职业资格、房产经纪人、中级银行业专业职员职业资格、准精算师)、工程师(包含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建、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A级注册验船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中级通信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辆测试修理工程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测试师、设施监理师、Ⅲ级民用核安全设施无损检验职员资格)等。

(二)“以上”均含本数目级。

(三)“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四)“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区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五)“任现职期间”是指获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有关工作期间。

(六)“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推行或组织推行的行业审计(含审计调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实行状况审计,县级以上党政主要点导干部和市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主要点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企事业内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大中型审计项目参照申报人所报资料同期国家有关部委拟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实行。

(七)“企业集团”是指省属以上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八)“主持”“承担”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方位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三位。

(九)“核心期刊”是指发表同期: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网站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网站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网站收录的期刊。

(十)“发表”指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公开发表;“出版”指在有(ISBN)书号和(CIP)书目数据的专著上公开出版。

(十一)“审计有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有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职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职位工作且有有关审计实践经验的。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审计专业技术职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审发〔2021〕3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实行。

第十八条本条件由四川审计厅、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讲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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