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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日期:2025-08-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782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公告(内人社发〔2022〕83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公告

(内人社发〔2022〕8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职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系列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的公告》(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系列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的公告》(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用途,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系列专业职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质,拟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营业额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第一,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职员在评审中推行一票否决,勉励审计系列专业职员提升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重视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革新性和实质贡献。

第四条 审计系列专业职员高级职称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对应的职称名字依次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并与事业单位职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职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职位五至七级。

第五条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法,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筹备案后方可获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共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一同体意识;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审计工作,拥有相应的审计专业常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进步服务。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按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须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须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拥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2.拥有硕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4年;

3.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4.拥有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6年。

第九条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获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在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评审时,可以视同拥有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根据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章  能力营业额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职员除拥有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营业额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学会和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把握审计工作规律未来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营业额突出。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重点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以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地区、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进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好水平。

(二)工作能力

获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职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3.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有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6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有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4.在指导、培养中年轻人审计人才方面做出要紧贡献,在审计系列专业职员团队中发挥领军用途,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系列专业职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营业额与成就

获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职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之1、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盟市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4项以上;

2.主持或者组织推行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建议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使用1项以上,或者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使用2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使用4项以上,或者被盟市、旗县区党委政府使用8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采纳建议10项以上,并获得较大效果;

3.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规范革新与在治理、风险管理、控制中发挥要紧用途,成效显著,在盟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用途,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同,或者被盟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过大型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上市企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者审计进步规划,并已正式推行,为推进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6.审计管理工作效果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会议上做经验介绍2次以上;

7.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项目10个以上,营业额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进步作出较大贡献;

8.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点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组改制、管理咨询等专项项目6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事业、行业组织进步作出较大贡献。

(四)研究成就

获得副高级职称后,申报职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之1、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4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有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写作5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自治区(省、部)级机关以上审计有关科研课题或研究成就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革新审计技术办法2项以上,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使用或者推广;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写作的审计有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系列专业职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二)工作能力

获得审计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职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担任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盟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旗县区政府及盟市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以上;

3.主持推行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盟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旗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初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三)工作营业额与成就

获得审计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职员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之1、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审计署或自治区审计厅表彰审计项目1项以上,或者被盟市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被旗县区级审计机关表彰审计项目3项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建议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使用1项以上,或者被区直单位、盟市党委政府使用2项以上,或者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使用4项以上,并获得显著效果;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借助计算机技术拓展审计工作,所写作的计算机审计办法或OA应用实例,具备推广应用价值,其中有1篇以上被审计署使用,或有2篇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使用;

4.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相应的审计机构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使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过盟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并已正式推行;

7.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 2 项以上。

(四)研究成就

获得审计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之1、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有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写作2万字以上(排名前三),并做出标注;

3.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假如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特理解或理论革新,对审计或有关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其成就经同行专家鉴别,被觉得具备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审计模型或者革新审计技术办法,被盟市级以上单位正式使用或者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营业额、科研成就、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审计专业有关,且为任现职以来获得(工作营业额成就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职员),并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定义的讲解

(一)“主持”是指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科研课题、审计项目或拟定标准。

(二)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旗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盟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企业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与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三)本评审条件中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开发审计模型、革新审计技术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有关佐证材料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四)“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职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职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能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职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需要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有关条约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审计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讲解。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32号)同时废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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