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审计专业职员 职称规范改革推行策略》的公告
黑人社规〔2021〕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审计技术职员职称评价规范改革,大家研究拟定了《黑龙江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推行策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审计厅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深化审计专业职员
职称规范改革推行策略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审计专业职员评价规范,依据国家深化职称规范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质,特拟定如下推行策略。
1、总体需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方位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总体部署,遵循审计专业职员成长规律,完善符合审计人才职业特征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规范,愈加科学、规范、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职员,培养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为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健康进步提供审计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进步。立足服务经济社会进步,紧紧围绕审计事业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用途,打造有益于审计人才成长和职业进步的评价规范环境,让在一线脚踏实地作出贡献的审计专业职员有收获感和获得感。
——坚持科学评价。落实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需要,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范围审计工作实质拓展分类评价,突出考察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营业额,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革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云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范围评价标准。
——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职员培养、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规范与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有机衔接,最大限度激起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不断壮大优化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2、主要内容
(一)完善规范体系。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审计专业职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职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职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职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职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健全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第一,引导审计专业职员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革新规范立业、以自己建设立信,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健全诚信承诺、诚信联合勉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实行分级分类评价。初级、中级职称重视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重视考察营业额水平和业务引领用途。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职员,包含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有关工作的审计职员,突出评价其职业判断能力和工作成就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从事国家审计职员,打造完善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重视评价其工作营业额、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突出评价能力水平和营业额贡献。充分体现审计职业属性,重视考察审计专业职员的能力水平、革新成就和实质贡献,引导审计专业职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就代表作规范,将审计专业职员的代表性业务成就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策略等业务资料,审计工作规范、专利证书等工作成就均可以作为业务成就代表作;审计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程、审计案例等均可以作为理论成就代表作。
依据国家《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拟定《黑龙江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
(三)革新评价机制。实行多样化评价。打造适应不同层级审计专业职员职业特征的评价机制,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评价,重视考查审计常识和能力;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等综合评价方法。
加大评审委员会建设。打造同行专家评审规范,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法律等范围学术和实务专家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严格实行评审委员会核筹备案规范,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大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打造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急切需要紧缺人才、审计高档人才,与在革新审计技术和方法办法、推进行业进步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出色审计专业职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区域、基层一线工作的审计专业职员,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
(四)衔接培养用。充分发挥职称规范对审计专业职员培养水平的导向用途,推进职称规范与审计高档人才培养、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落实国家审计专业考试中免于考查、互认互免政策,与审计职称与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职称的衔接政策,降低重复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结适用人需要,依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用审计专业职员,达成评价结果与职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规范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打造完善审计专业职员考核规范,加大聘后管理,在职位聘用中达成职员能上能下。加大审计专业职员继续教育,革新和丰富审计专业职员继续教育的方法和内容,促进审计专业职员更新常识、拓展技能。
(五)加大服务监管。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审计专业职员职称申报途径,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提升评审工作效率,减轻职称申报职员负担。加大职称评审监管,完善健全公示规范、回避规范,打造随机抽查、巡查规范。参评职员有提供不真实材料、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就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3、组织推行
(一)提升认识,加大领导。深化审计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规范改革是推进审计工作优质进步的一项要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高度看重、密切配合,加大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实行政策规定,切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见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用途,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的目的任务和具体需要,切实做好组织推行工作,妥善做好新老职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不能随便减少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国家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范后,各地各部门不能再采取评审或认定等方法授与审计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策略颁布前,通过评审获得的我省“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等于正高级职称。
(三)加大宣传,打造环境。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析,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引导审计专业职员积极参与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积极应付改革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对复杂敏锐事情要准时报告,一同研判、协同处置,打造有益于改革的好环境。
本策略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职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能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
附件:黑龙江审计专业职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审计专业职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营业额,依据人社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及国家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相关需求,结合实质,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审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有关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四条 资格名字
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字为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有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审计工作水平,认真履行职位职责。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职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须通过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1、高级审计师应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拥有博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二)拥有硕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4年;
(三)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四)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6年。
获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拥有审计师职称。
2、正高级审计师
一般应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1、提供不真实材料、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就的;
2、事业单位员工遭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已经离退休的;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可以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审计师
1、专业理论常识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
(二)拥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职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三)拥有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营业额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进提升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获得肯定经济、社会效益。
(四)拥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肯定的审计有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就,或完成审计有关研究课题、调查报告、管理规范或办法革新等。
2、工作历程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担任5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推行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情的组长或主审2次,或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情的组长或主审3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情的组长或主审4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2项,并经验收结题。
(五)主持拟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方法2个,并正式印发推行。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机构或面试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机构上编撰2门审计专业课教程,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3、工作营业额成就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2、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出色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出色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使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使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使用,并获得显著效果。
(三)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1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2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四)内部审计职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使用。
(五)在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3项以上。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县(区)级以上行业或1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
(七)主持或承担(前3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特理解或理论革新,对审计或有关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省内具备较高水平。
(八)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云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范围,有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决定予以推广。
(九)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就借助、审计专业培训效果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具备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
1、专业理论常识及工作能力
(一)系统学会和熟练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势头。
(二)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营业额突出。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重点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以组织和指导某一个行业、地区、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进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好水平。
(三)拥有突出的革新能力,可以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四)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职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指导、培养中年轻人审计人才方面作出要紧贡献,在审计专业职员团队中发挥领军用途。
2、工作历程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二)主持推行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三)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情的组长或主审4次,或担任市(地)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情的组长或主审5次,或担任县(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情的组长或主审6次。
(四)主持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上述课题5项,并验收结题。
(五)主持拟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方法4个,并印发推行。
(六)在县(区)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机构或面试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机构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程,累计讲授100学时以上。
3、工作营业额成就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3、
(一)在担任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出色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出色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4项以上被省委、省政府使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地)级党委、人民政府使用;或有6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使用,并获得显著效果。
(三)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4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四)内部审计职员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工作期间,促进规范革新和内部控制规范,有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使用。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5个以上,为市(地)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进步作出较大贡献。
(六)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市(地)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
(七)主持或承担(前2位)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特理解或理论革新,对审计或有关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省内具备高水平。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程),并获得转载或引用,可以代表本人的能力营业额水平,有理论革新或实践革新,具备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干扰力。
(九)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云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范围,有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决定予以推广。
(十)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就借助、审计专业培训效果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在省内或国内处于前沿水平。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拥有;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本标准中所有营业额成就均为本专业范围内,且为任现职将来获得的;申报职员获得与本标准中工作营业额成就层次或水平相当的营业额成就,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讲解与说明:
1、“大中型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国统〔2017〕213号)划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实行。
2、“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区)级以上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审计;县(区)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市(地)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相应的其他审计。
3、“市(地)级”均指设区的市(地),不含县级市。
4、凡冠以“主要承担者”“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者”除载明以外均指排名前3名。
第十六条 获得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员,视同拥有审计师职称,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职员,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评审。
第十七条 出色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根据黑龙江出色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实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审计厅)负责讲解,自2022年度起实行。
有关解析:关于印发《黑龙江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推行策略》的公告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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