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考试  考试动态  2020  报名  其他  准考证  查分  复习指导  资产评估师  中级会计职称 

山东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日期:2025-08-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492    
核心提示:山东审计厅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鲁审字〔2022〕4号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伴随全国职称规范改革的不...

山东审计厅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审计系列正

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

鲁审字〔2022〕4号

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

  伴随全国职称规范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山东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已不适应国家、省有关职称规范改革政策精神,依据《中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推行方法的公告》(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家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山东审计厅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26日

山东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审计专业职称评价规范,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进步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质,拟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职员。

  第三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获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拥有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职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五)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五条 审计工作历程

  系统学会和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势头,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作伙伴或高级管理职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有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有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

  (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有关工作8年以上。

  申报人拥有上述不同职位工作历程的,担任有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目可以累计。

  第六条 审计营业额成就

  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营业额显著。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用途,营业额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

  (二)拓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效果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点导或者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点导批示一定3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出色审计项目2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有关业务,获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同采纳5项以上,并且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审计研究成就

  审计科研革新能力突出,研究成就达到较高水平。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公开出版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有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写作10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有关教程,本人参与撰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

  (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有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有关成就,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出色成就三等奖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写作的审计有关范围调查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重点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用途,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使用。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办法应用于审计实践,获得的革新成就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使用或推广。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出色,审计工作营业额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历程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一)入选哲学社会科学界国家人才培养工程。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审计有关范围研究或实践成就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出色成就二等奖以上。

  (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请柬。

  (四)因审计工作营业额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的公告》(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一条 标准条件中词汇的特定讲解:

  (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状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与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有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有关工作。

  (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推行审计项目中用的特定名字;“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有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用途,应排名前2位。

  (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方位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目级。

  (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

  (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审计厅负责讲解。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公告》(鲁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

山东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审计专业职称评价规范,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进步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质,拟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职员。

  第三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职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考试报名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拥有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职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获得审计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拥有博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二)拥有硕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三)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四)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获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拥有审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审计工作历程

  熟练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办法,实践经验较丰富,具备较强职业判断能力。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审计有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有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

  (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有关工作7年以上。

  申报人拥有上述不同职位工作历程的,担任有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目可以累计。

  第七条 审计营业额成就

  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营业额成就突出。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有效促进单位健全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使用5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出色审计项目1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写作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拟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点导或者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点导批示一定2次以上。

  (五)作为第一执笔人拟定当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进步规划、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操作流程,被正式批准推行。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有关业务,效果突出,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具备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同采纳3项以上,并且获得肯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审计工作营业额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

  第八条 审计研究成就

  审计科研革新能力较强,研究成就达到肯定水平。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公开出版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有关专业书本,本人独立写作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有关教程等,本人参与撰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

  (二)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备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有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有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项。

  (四)审计技术办法革新成就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使用或推广。

  (五)长期(7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审计一线工作,承担当地区、本单位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本人写作的较高水平的审计案例、审计研究报告等2份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出色,审计工作营业额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审计有关范围研究或实践成就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出色成就三等奖以上。

  (三)获得与审计有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资 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的公告》(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二条 标准条件中词汇的特定讲解:

  (一)“审计有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有关工作。

  (二)“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事业、企业或社会审计机构在推行审计项目中用的特定名字;“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有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应排名前3位。

  (三)“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审计项目或课题的全方位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等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目级。

  (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

  (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审计厅负责讲解。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审计厅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鲁审字〔2019〕22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28日印发)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有疑问?不会写营业额、发论文?添加学习顾问助你解惑!保存下方图片,微信扫描二维码↓

 
 
更多>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考试报名
推荐图文
推荐会计职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学知猫-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会计职称,中小学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