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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日期:2025-08-21     作者:智学网    浏览:350    
核心提示: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粤人社规〔202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3月1日起推...

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审计厅

关于印发广东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公告

粤人社规〔20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3月1日起推行,有效期为5年。

  推行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准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职员管理处和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

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审计厅

2025年2月8日

广东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精神,打造健全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职员的品德、能力、营业额贡献,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帮助广东经济社会优质进步,依据《中国审计法》《中国审计法推行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范围内从事审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条 审计专业职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初级)、审计师(中级)、高级审计师(副高级)、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法,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法,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法。

  第五条 审计专业职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拥有基本条件和相应的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七条 拥有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第八条 认真履行职位职责,完本钱职工作任务。

  第九条 身心健康,拥有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需要。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需要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助理审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拥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同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一)正确理解和实行审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二)学会审计专业入门知识、工作办法和业务技能。

  (三)可以拟定简单的审计策略,完成某一个项目或专业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法。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高中毕业,获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10年;

  (二)拥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5年;

  (三)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4年;

  (四)拥有双学士学位(包含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2年;

  (五)拥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1年;

  (六)拥有博士学位。

  在审计及有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职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职位工作,且有有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有关工作(下同)。

  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有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一)学会并可以正确实行审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二)学会比较系统的审计理论常识和业务技能。

  (三)有肯定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可以负责某一个项目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拟定审计策略并组织推行。

  (四)拥有肯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可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剖析,形成有肯定水平的工作成就。

第五章 高级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十九条 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凡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职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获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6年;

  (二)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5年;

  (三)拥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4年;

  (四)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有关工作满2年。

  获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拥有审计师职称。

  第二十一条 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一)系统学会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拥有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和科研能力。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职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二)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主审5次以上。

  2. 主持推行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 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主审3次以上。

  4. 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营业额成就条件。

  (一)获得审计师或有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在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省级出色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获地市级出色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营业额较为突出(如促进深化改革、推进优质进步、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点等,需提供有关材料)。

  2.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使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使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使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使用,并获得显著效果。

  3. 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4. 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办法革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同,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被其它单位正式使用。

  5. 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拟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行。

  6. 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有独特理解或理论革新,对审计或有关工作具备指导意义,其成就经同行专家鉴别,被觉得具备国内较高水平。

  (二)申报人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历程高度有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正式出版审计或有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写作5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有关专业教程1部,本人独立写作8万字以上。

  2. 在核心类期刊、报纸或海外期刊、报纸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 在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代表性成就。

  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营业额,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就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营业额成就中选取):

  (一)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报告。

  (二)获得审计有关行业奖项,或者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同或一定。

  (三)参与完成的市(厅)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报告。

  (四)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

  (五)作为主要作者出版的专著(著作、译著)、教程或工具书本等,或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上台公开做的学术交流报告。

  (六)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就。

第六章 正高级审计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正高级审计师实行评审方法,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获得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二十六条 工作能力(历程)条件。

  (一)系统学会和应用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办法、方法,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势头,拥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重点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较突出的革新能力。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可以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进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在指导、培养中年轻人审计人才方面做出要紧贡献,在审计专业职员团队中发挥领军用途,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职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2. 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企业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3. 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有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7次以上。

  4. 主持推行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

  5. 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4项以上。

  第二十七条 营业额成就条件。

  (一)获得高级审计师或高级会计职称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主持或组织推行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审计署出色审计项目,或有2项以上获省级出色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获地市级出色审计项目,或有5项以上营业额较为突出(如促进深化改革、推进优质进步、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发现重大内控缺点等,需提供有关材料)。

  2. 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备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使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使用,或有5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使用,或有8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使用,并获得显著效果。

  3. 主持或组织审计、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要紧依据。

  4. 在拓展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工作中,主持过大中型审计项目,打造完善内控机制,通过剖析报告、调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方法,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5. 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排名前三)起草审计工作规范2项以上。

  6. 因审计工作成绩获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二)申报人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历程高度有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之1、

  1. 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有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独立写作6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审计或有关专业教程1部,本人独立写作10万字以上。

  2.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类期刊或海外期刊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类期刊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或调查报告5篇以上。

  4.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审计专业期刊发表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有关论文5篇以上。

  5. 开发审计模型或革新审计技术办法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正式使用或推广(须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代表性成就。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营业额,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就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营业额成就中选取):

  (一)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型审计项目报告。

  (二)获得审计有关行业奖项,或者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同或一定。

  (三)参与完成的省(部)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报告。

  (四)作为主要执笔人拟定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

  (五)作为主要作者出版的专著(著作、译著)、教程或工

  具书本等,或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上台公开做的学术交流报告。

  (六)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就。

第七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九条 高级审计师破格申报条件。

  在粤东西北区域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工作营业额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职员,可由2名正高级审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建议后,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审计师。

  第三十条 正高级审计师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2名具备审计或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不受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限制,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一)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二)获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出色成就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省社会科学出色成就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三)获省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担任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审计掌握的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或监事,或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五)省级人才主管部门引进的从事审计及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外高层次人才。

  (六)在粤东西北或基层一线工作25年以上,工作营业额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审计专业职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等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二条 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汇或定义的讲解见附录。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的推行与监督管理,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推行方法及配套规定实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拓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3月1日起推行,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根据新规定实行。

附录:有关词汇或定义的讲解

  1. 大中型审计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与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2. 本评价标准条件中的“审计操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或审计进步规划、开发审计模型、革新审计技术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纳单位的有关材料。

  3.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的公告》(国统字〔2017〕213号)为准。

  4.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目。如“1项以上”含“1项”。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目。如“2年以下”不含2年。

  5. “市级”均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 论文: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可以视为论文。所有些清样稿、论文录用公告不可以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7. 著作:指获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备特定的研究对象,定义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肯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方位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程、普通工具书不可以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8. 正式出版: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按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9. 核心期刊:包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10. 较高学术价值:若无有效材料,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方位地评定。

  11. 学历(学位):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同的学历学位。

  12. 资历:指从获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公告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13. 主持:领导项目团队拓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用途,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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