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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就业近期,有网校的学员问:总部设北京,分公司设上海,独立核算。分公司获得的发票能在总公司报销吗,或总公司获得的发票能在分公司报销吗?
明确回话:不可以。
缘由:总部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单位。
在企业运营中,总部和分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个尤为重要的方面,特别是在涉及到税务处置和发票用的问题时。
总部和分企业的发票不可以相互串用。这里所说的“串用”指的是总公司获得的发票不可以用于分企业的报销,同样,分公司获得的发票也不可以用于总企业的报销。这是由于总部与分公司在税法框架下被视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各自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来讲,假如一家企业的总部坐落于北京,而其分公司设在上海,并且这两个实体实行的是独立核算模式,那样它们在税务上的地位是离别的。每一个实体都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开具和接收发票。这意味着上海分企业的发票抬头应当准确地填写该分企业的全名,以确保税务记录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因此,当分公司在上海进行业务活动并获得服务或产品时,所获得的发票应该专门用于该分企业的成本报销和账务处置,而不可以拿回北京的总部用来报销。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总部在北京获得的发票,这类发票只可以用于总部自己的本钱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可以在上海的分公司用。
除此之外,因为总部和分公司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它们各自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分别编制,这进一步强调了维持发票用独立性的重要程度。假如发生混淆或者错误用发票的状况,或许会致使税务问题,比如在汇算清缴时会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内部应打造严格的发票管理和审核规范,确保发票的正确开具和用,防止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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