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过《黑龙江经济专业职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的公告,其中明确指出了黑龙江高级经济师评审考试报名条件及需要,一块儿详细认识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营业额,依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53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相关需求,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产经济、常识产权。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经济管理实务等类别专业技术职员,可依据职位性质和专业范围结合实质进行申报。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有关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
第四条资格名字
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字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在名字后标注专业。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资格名字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常识产权专业资格名字为高级常识产权师、正高级常识产权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备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位职责。
第六条根据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职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申报高级经济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
1、高级经济师应拥有下列条件之1、
(一)拥有博士学位,获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二)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三)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2、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应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不真实材料、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就的;
(二)遭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可以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高级经济师
1、专业理论常识
(一)系统学会本专业的工作理论、办法、方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等专业常识。
(二)熟知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指标、技术规范。
(三)熟知本专业的国内外进步水平和趋势。
(四)知道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范围的基础理论常识。
2、工作历程能力
(一)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可以拓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革新营运管理理念和专业办法。
(二)具备设计推行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策略的能力和实务经验,可以推进经济活动有序合规拓展。
(三)具备肯定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可以指导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职员合理合规拓展工作。
(四)具备角逐意识和发展精神,完成的工作可以经受实践或市场检验。
3、工作营业额成就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3、
(一)专业工作或成就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职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掌握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掌握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策略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推行,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投筹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革新、产品开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的,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拓展的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或部门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就,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就,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别,具备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官方报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有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用途。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程),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推行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准则、行业规划、进步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革新性、标志性成就,可以代表本人的能力营业额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别,具备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官方报价值。
基层一线职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拥有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就或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正高级经济师
1、专业理论常识
(一)系统学会并可以熟练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办法、方法和政策法规。
(二)熟知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和国内外的应用状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革新性研究。
(三)学会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范围的基础理论常识。
2、工作历程能力
(一)理论和实践研究经验丰富,可以高标准完成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策略的组织设计、推行和评估工作,提高了经济运行水平。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担任过经济项目负责人,并可以监督指导项目团队成员高效合规地拓展工作,改进工作办法、提升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起到专业带头人用途。
(三)具备较强角逐意识和发展精神,完成的工作经实践或市场检验有重大革新突破。
3、工作营业额成就应至少拥有下列条件之3、
(一)专业工作或成就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职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职员),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职员),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2项(前3名),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前2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掌握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掌握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掌握课题3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有要紧促进用途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策略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推行,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有关产业进步具备重大促进用途的投筹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革新、产品开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的,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拓展经济活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本单位的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项以上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就,或创造2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就,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别,具备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官方报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2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有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用途。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程),并获得转载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推行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准则、行业规划、进步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革新性、标志性成就,可以代表本人的能力营业额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别,有理论革新或实践革新,具备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干扰力。
第四章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筹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革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的;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策略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推行;
(三)主持拟定的重点行业规划、要紧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准则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推行后获得了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范围内具备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准则、进步规划等代表性成就;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范围有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推行策略;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拓展的重大经济活动,获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就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范围产生较大影响,遭到同行专业人士公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拥有;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所有营业额成就均为本专业范围内,且为任现职将来获得的;申报职员获得与本标准中工作营业额成就层次或水平相当的营业额成就,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本标准中"经济项目”是指投筹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革新、产品开发等以创造和提升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专项工作,与工程建设、科技成就转移转化服务等其他专业项目中比较复杂或困难程度较高、安排专职职员负责的经济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主持”是指有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排名第1名的职员,或领导单位、团队拓展工作,发挥专业带头用途的职员;"等级内额定职员”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职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全过程参与有关项目工作,并在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项现在9名)的职员。
第十八条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备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中央主要媒体或省委机关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本标准中"出版”以著作获得ISBN统一书号为准。发表或出版的成就不包含书评、点评、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与对业务工作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奖”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设立的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经济社会进步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课题(项目);市(厅)级课题以发布或委托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课题的子课题按减少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掌握”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掌握、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含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掌握奖”"掌握课题”是指掌握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有关规定获批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掌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不予认同。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中"学术会议上交流”是指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赞同举办的学术性平台、讲座、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上公开宣读或报告成就(不包含书面交流),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行业性会议”是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会议设置的分平台或分会场按减少一个级别认定,"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有关划分方法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中"采纳”"应用”以采纳应用单位证明文件为准。成就编入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社科联《社科成就要报》或其他中、省直单位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的,视同为获得采纳应用。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同的改变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与有益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与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员获得"基层”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获得通用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获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员,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获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员,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二十九条出色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根据黑龙江出色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实行。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讲解,自2022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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