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新是引领进步的第一动力,是推进优质进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策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愈加全方位了解科技革新税费打折政策、愈加便捷查看知道政策,愈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撰写了《国内支持科技革新主要税费打折政策引导》。今天带你知道: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种类】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打折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商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质税负超越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商品进行当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商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当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商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商品进行汉字化处置不包含在内。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条件】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打折政策的软件的条件:
软件商品界定及分类:财税〔2011〕100号公告所称软件商品,是指信息处置程序及有关文档和数据。软件商品包含计算机软件商品、信息管理软件和嵌入式软件商品。嵌入式软件商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施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施组成部分的软件商品。
获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商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商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税〔2011〕10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施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商品,假如适用财税〔2011〕100号公告规定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施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商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施部分的本钱。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申报时点】
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软件商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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