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公布,详细情况如下: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公告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深化职称规范改革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河南委办公厅 河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员队伍进步实质,在广泛征求建议的基础上,经与财政厅协调一致,大家对《河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2024年 9 月22日
河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健全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征的职称规范,进一步加大会计职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优质进步,依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中共河南委办公厅 河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精神,结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质,拟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计职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营业额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理论水平、革新能力与工作营业额综合评价规范,重视标志性成就转化应用的水平、贡献和影响;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第一,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职员在评审中推行“一票否决制”,勉励会计职员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操守。
第三条 会计职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职称、正高级会计职称。
第四条 推行会计职员职称评审与会计职员职位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适用人需要,依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用会计职员,达成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职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规范相衔接。全方位实行职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职位结构比率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职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备相应职称的会计职员到相应会计职位。不实行事业单位职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表现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职员参加职称评审,同时可依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备相应职称的会计职员从事有关职位会计工作。
第五条 高级会计职称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职称,申报职员可免于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职称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的营业额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本标准之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评审规定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职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职员应拥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热爱会计工作,拥有相应的会计入门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近五年来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并根据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四)身体健康,可以全方位履行职位职责。
第八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职称职员,在拥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获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1、
(一)拥有博士学位,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2年;
(二)拥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5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有关工作满10年;
(四)不拥有上述规定学历的职员,须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满15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职称职员,在拥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为在我省地区内会计师事务所中从事会计或有关专业工作、近期连续执业满3年的在职在岗执业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近3年平均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职称职员,在拥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聘任高级会计职称职务满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审申报职员,须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常识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系统、扎实的会计或有关专业理论入门知识,熟知与本专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熟知并能学会运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手段,知道国内外会计或有关专业的进步动态。
(二)工作能力和历程拥有下列条件之1、
1.具备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具备组织、指导会计职员学习业务常识并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的能力;
3.拟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方法、规章规范;
4.可以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主持一个区域、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主持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会计数字化转型、财务共享建设等项目。
(三)营业额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限前7名)研究课题(财经类)1项,或完成省辖市(厅)级(限前5名)研究课题(财经类)2项,并通过鉴别或结项验收;
2.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有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写作3万字以上;
4. 独立完成经县(处)级以上机关或事业单位认定,对本系统本行业财经管理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2篇,每篇在1万字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拟定省辖市及以上(包含行业)实行的财务规范性文件,并发布推行;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范围或某一专项工作中,积极改革革新,为财政增收节支、单位财政(财务)水平提高做出主要贡献,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遭到上级部门表彰。
7.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建议、建议,或所主持拟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方法,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遭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同;
8.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会计数字化转型、财务共享建设、管理会计应用、财会监督等工作,拟定的策略、手段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推行且成效显著;
9.参与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10.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11.工作营业额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与“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在县级及以下基层财务会计职位工作累计20年以上,遭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参与农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等一线工作3年以上,遭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与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出色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12.入选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学员或河南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的学员;或拥有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人工智能A(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人工智能行动成本(美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等国际注册会计师资质。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职称职员,须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常识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扎实的专业常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学会本专业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近况和发展势头。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有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学会现代经济管理科学办法,可以为本部门或当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提供决策支持。
(二)工作能力和历程拥有下列条件之1、
1.主持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10年,具备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重点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作伙伴、负责人累计满10年,主持完成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具备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营业额成就拥有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推行;
2.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筹资、投资论证,并作为项目财务负责人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
3.主持起草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推行;
4.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策略拟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
5.主持单位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在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应用、解决和防范重大运营风险等方面革新管理,成效显著,其案例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6.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有关报告在2份以上;
7.制定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方法,并组织推行;
8.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出色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河南会计领军人才(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或拥有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人工智能A(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人工智能行动成本(美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等国际注册会计师资质,并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业。
9. 拥有国际会计准则常识、主持过跨国企业会计、审计等工作,需出具备关报告一份以上。
(四)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1、
1.国家级经济管理类研究成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或三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或省(部)级经济管理类研究成就一等奖获得者(限前7名)或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或三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
2.省(部)级以上经济管理类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别或结项验收;
3. 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经济管理类)发表会计或有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有关专业具备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写作6万字以上;
4.完成1篇以上案例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限前5名);
5.独立完成经省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认定,不少于1万字的会计及有关专业调查报告1篇。
第十三条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会计高档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申报,经河南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获得正高级会计职称职称。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工作能力和历程、论文论著和营业额成就,须为任现职以来获得。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公告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河南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规章规范、管理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建议建议”等须提供所提建议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有关定义的讲解:
(一)研究成就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就奖,成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职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别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查报告、建议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认定材料。
(六)本《标准》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材料。
(七)著作:指具备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程、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八)论文:中文核心期刊指被南京大学CSSCI期刊核心目录、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中国社会科学院核心期刊目录网站收录的期刊。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是指具备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职称职员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职称职员须同时提交近3年以来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中申报正高级会计职称资格评审职员须同时提交担任高级会计职称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认定材料。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公告(豫人社办【2019】72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我省职称规范改革现行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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