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考试  2020  考试动态  报名  其他  准考证  查分  复习指导  资产评估师  中级会计职称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方法(暂行)》的公告

   日期:2024-09-24     作者:智学网    浏览:776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 方法(暂行)》的公告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院校、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方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抓好贯...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 方法(暂行)》的公告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湖项目区公共服务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院校、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方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员管理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大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建议的公告》(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人社厅发〔2022〕60号)、《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的公告》(新兵党办发〔2018〕73号)等精神,结合兵团工作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营业额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要紧依据。

第三条兵团所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自由职业者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革新能力、营业额水平和实质贡献。

第五条对于全方位实行职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职位职责密切有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职位结构比率内拓展职称评审。

第六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兵团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组织推行等工作。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师市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推行工作,具体职称评审工作要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大交流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推行工作。

第七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大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兵团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兵团标准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兵团实质拟定。

单位标准由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兵团标准,结合本单位实质拟定,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实行。

“定向评价、定向用”职称评审标准根据有关文件实行。重视向基层一线和南疆师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兵团标准、单位标准、“定向评价、定向用”职称评审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各师市、各部门与用人单位等根据规定拓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类别进行组建,不能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兵团辖区内具备要紧影响力,可以代表兵团本范围专业进步水平;

(三)具备少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四)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完善、规范完备、管理规范,具备拓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筹备案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能超越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筹备案。

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筹备案。

各师市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筹备案。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是单数,依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根据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分别不少于25人、17人、15人,根据专业组建的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分别不少于11人、9人、7人。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经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可以适合调整;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经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可以适合调整。

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拥有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备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范围专业技术工作,知道本专业发展势头,系统学会有关理论常识,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实践经验;

(五)可以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能超越3年。

第十四条各师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打造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对库内专家信息准时更新维护。

每年评审工作拓展前,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目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对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每年根据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幅度进行调整,适合提升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和基层一线专家比率,支持鼓励邀请自治区和疆外省市专家、援疆专家担任评审专家。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进行核筹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五条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平时工作。

第三章职称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职称评审的职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有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职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职员)不能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员工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获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审或者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兵团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切需要紧缺专业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申报人应当在规按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但凡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验等可以办理的,不能需要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向2个及以上职称评审组建单位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立不少于3人的考核推荐组,由组长召集推荐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表现、实质工作能力和工作营业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推荐。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建议,审核通过,送审至组建单位;审核不通过,应将材料退回个人或用人单位,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或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组建单位要根据评审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和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建议。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舍弃申报。组建单位依据审核结果,将通过审核职员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进入评审环节;公示有异议且查证属实,申报材料退回个人,并告知申报人不进入评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推荐至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联合会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无人事代理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根据属地原则由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援疆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七条各组建单位应当依据评审工作需要,调整优化当年度评审条件和量化赋分标准,发布年度申报公告,拟定评审策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赞同后组织推行。

评审工作按年度拓展,原则上每年拓展一次,当年度的评审应当当年完成。

第二十八条组建单位每年应依据当年申报职员素质、人才队伍结构、分布及经济社会进步需要与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职位设置状况等原因,合理设定本系列(专业)年度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初级不设通过率)。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在评审工作拓展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援疆专业技术人才不设通过率。申报“考核认定”“定向评价、定向用”“特殊人才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设定通过率,不计入评审通过率计算基数。申报“政策倾斜”的专业技术人才,计入评审通过率计算基数。

评审通过率实行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参评职员评审通过率与企业评审通过率分别计算,适合向企业参评职员倾斜。

第二十九条依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一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组评议建议;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建议。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评议建议作为职称评审表决大会的参考建议。

第三十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如无印章可由行业部门代章。

第三十一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评审记录,内容包含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建议、投票结果等内容,评审记录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作为长期文书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有关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和工作纪律,不能对外泄露评审工作有关内容,不能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能借助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结果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公告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大会表决,赞同票数达到出席大会表决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大会表决的评审专家不能委托别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多轮投票。

第三十五条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现的问题线索,由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职员,根据规定由组建单位或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具备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职员,根据规定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未按需要备案申报公告、评审策略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予认同。

第三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三十八条不拥有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师市和单位,须出具委托函,可以委托经核筹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评审结果由委托单位公布。

兵团未拓展评审的专业,经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自治区或外省(区、市)或中央单位评审;外省(区、市)有关单位或中央驻疆单位需委托兵团评审的,须由该单位的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省、部级)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赞同后方可参加评审。

自行委托代评的任职资格,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予认同。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在兵团范围内跨系列(专业)、跨申报种类评审,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和兵团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兵团外流动到兵团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予以确认。

第五章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打造“兵团专业技术职员服务网”提高职称评审信息化水平,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过程、优化评审服务。

第四十一条组建单位依托“兵团专业技术职员服务网”打造职称评审专家库,拓展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首要条件下,开放职称信息查看验证服务,全方位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能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兵团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拓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发现假冒国家机关名义拓展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线索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第四十六条组建单位应当依法实行物价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同意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筹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筹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同;情节紧急的,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不真实材料、剽窃别人作品和学术成就或者通过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职称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兵团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取消职称及职位晋升资格。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弥补手段;情节紧急的,依法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弥补手段;情节紧急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职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组建单位责令不能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涉密范围职称评审的具体方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方法另行拟定。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讲解。

第五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实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更多>会计职称相关文章
考试报名
推荐图文
推荐会计职称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学知猫-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会计职称,中小学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