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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拓展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4-09-14     作者:智学网    浏览:786    
核心提示:市人社局关于拓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有关单位:为全方位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

市人社局关于拓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方位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天津要紧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行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规范改革,依据国家及本市职称规范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拓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评审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1)。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区域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方位实行职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职位职责密切有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职位结构比率内拓展职称评审。

(二)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进步贯通工作的公告》(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本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须至少抽取1名高技能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公告》(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获得专业技术职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中一年级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四)遭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职员,根据有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能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员工)和已离退休职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2、评审服务机构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筹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管理软件”(网址:http://rzc.hrss.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有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需要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

3、评审政策

(一)2024年度本市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天津职称评审管理暂行方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本市各系列职称规范改革推行建议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实行。职称申报职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能多头报送。在职称评审中,要坚持“双严”需要,严格评审程序,做好廉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2024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根据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拓展评审工作。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保障援派职员、双创职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些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相关需求,根据《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规范改革的推行建议》(津人社规字〔2021〕10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公告》(津教政办〔2023〕12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需要,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要紧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相关需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切需要紧缺人才、出色年轻人人才,不论是不是获得过职称,企业可依据其营业额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

(五)全市各有关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范围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社会化职称评委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少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每年度公布同意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依据需要进行申报。

(六)申报人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状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状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状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状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用职称评审系统,达成网上申报、在线办理、在线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营业额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职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

4、具体安排

(一)发布评审策略。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拟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4年度职称评审策略,内容包含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职位需要、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5日(星期三)前向社会公布。

(二)拓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进用人单位拓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十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需要在线填报有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拓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法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职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需要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近日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如有特殊状况须向市职称办提前报备。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京冀两地知名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可以使用线上评审模式,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建议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规范手段,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

(四)公示通过职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职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获得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职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自行安排有关工作,各环节工作均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周期内,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等工作应按原途径继续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5、相关需求

(一)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切实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借助政策宣讲会、公众号、微博、网站推广客户端等多种方法广泛拓展政策解析,主动对接回话用人单位需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法进行确定。

(二)有效提高职称评价水平。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规范,做好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大管理,保证水平。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成本。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笔试、述职答辩、营业额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法,不断提高职称评审科学性。

(三)严格落实职称工作职责。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根据本公告的时间节点拓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准时发现、妥善解决遇见的问题,并认真拓展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

(四)持续强化职称评审监管。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好好学习和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方法》(人社部发〔2024〕56号)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全方位监管、问题导向和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明确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有关员工及评审有关单位监管重点,充分运用随机抽查、按期巡查、重点督查、水平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观摩等具体形式,有效借助信息技术方法,对职称评审全过程推行监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规范,对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职称,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职员进行处置。市人社局将对全市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进行巡查监督。

如遇见疑难问题,请准时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职员管理处(市职称办)反映。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详见《政策咨询电话表》(附件3)

职称评审系统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

附件:

附件1天津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doc

附件2天津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xlsx

附件3政策咨询电话表.xlsx

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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