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税费打折政策,一块儿看看吧~
● 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越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越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情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位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36号)
● 减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9号)
●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打折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税〔2003〕26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00〕84号)
●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所得税打折政策有关事情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21年第8号)
●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买卖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步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12号)
●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预防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个人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个人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人创业税收政策”)的职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质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区实质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通知2023年第15号)
●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质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区实质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通知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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