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会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至十月18日。申报海南2024高级会计师评审,需筹备什么材料?
海南2024年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大全
(一)单独提供材料
1.《海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并双面打印但不能改变表格形状和页码,一式两份)。
2.《海南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职员基本状况表》(附件2,申报高级会计职称职称职员填写,不能跨页)。
(二)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经现所在单位审核无异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逐页标注流水号页码。
(1)目录。
(2)《海南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职员基本状况表》(附件2)。
(3)《申报会计职员高级职称参评职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
(4)个人综述材料:获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职员为转岗以来)所从事会计及有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营业额状况总结,字数高于3000字。
(5)《海南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条件审察表》(附件5)。
(6)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核印章;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材料,没办法提交原件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建议后加盖公章或审核印章):
①《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含成绩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申报评审职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附件6)。
③2020年-2024年度完成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下文需提供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具体需要与本项一致)。2020年-2024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完成的,仅需提供海南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互联网培训平台的查看截图。2020年2023年度会计职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网络直接查看的,可提供查看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查看方法。
申报职员应完成2020年-2024年会计职员或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其中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需要。
④2023年-2024年度申请人在海南的社保交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下文需提供社保交费记录清单的,具体需要与本项一致)。申报人工作历程应与社保交费记录一致,审察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历程与社保交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不真实信息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的,评审委员会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兼)职(聘用)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⑥入选全国高档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档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海南会计领军(后备)出色人才培养项目的资料(领军人才证书或录取文件、出色人才证书或毕业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的证书复印件;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海南高层次人才”证书复印件;其他可以反映申报职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前述资格及荣誉表彰如已被注销、撤销的,或证书有效期限已届满的,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7)企业类申报职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4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8)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其中:
财会专业著作、编著和译著(均含高等院校教程,但不含其他教程、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含封面、目录、版权页、前言、正文和封底,与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
财会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采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含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用彩笔对本人所著论文名字加以标识)、正文全文、封底,与加盖了审核部门印章的检索页等;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人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测试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低于30%的才能申报,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并在检索页上作出核查建议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同或采纳的会计及有关专业专项调分数查询析报告,需提供报告内容全文、被认同或采纳与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的佐证材料等;
课题研究材料一般应包含立项结题资料、省部级以上科研成就奖状况(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同行专家鉴别且得到成就转化的有关证明),与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名的有效证明等。
(9)专业技术能力及营业额材料。具体条件见《海南会计职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申报评审的,需提供本人签字的年报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不含验资、内控鉴证、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以下同)复印件材料(含报告首页、签字盖章页和报表或评估结果表,双面复印)。
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和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会计及有关专业鉴证业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材料,需提供服务对象性质和规模等证明材料等。
(10)委托评审函(仅限于非我省评审所属专业技术职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7)。
附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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