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
【回答】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根据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函 [2010] 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用后,因为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获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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