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物流企业的大宗产品仓储设施用地怎么样缴纳城镇土地用税?
【回答】
《关于继续推行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知2023年第5号)规定:“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含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用税。
2、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通知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商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商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商品、原油、成品油、化工材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材料等矿商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通知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含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地区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产品仓储的土地,不是本通知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用税。
4、本通知印发之近日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将来应交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5、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作用与功效证明、出租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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