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职员租房成本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回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推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低于薪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推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离别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施、设施和职员成本,包含职工饭店、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施、设施及修理保养成本和福利部门员工的薪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含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诊成本、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成本、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饭店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根据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适当的核定。”
因此,公司支付的职员租房成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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